各公司各类保险产品大比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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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保险公司 传统型 重大疾病 保险产品大比拼


传统类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大比拼   分红类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大比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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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名称

主险

附险

投保年龄

保险期间

交费

方式

保额

限制

保障

病种

保险责任

费率个例

10万保额 20年交

备注

30岁女性 30岁男性

*关爱专家

终身重疾

个人疾病

保险(2007)

主险

28天-60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200万

31种

重疾保障

180日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还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180日后因疾病,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疾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障

180日内因疾病身故,返还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180日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3260元

每年

3480元

每年

*除了行业规范中规定的25种疾病外,还包括: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、严重多发性硬化症、严重肌营养不良症、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和克隆病

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

主险

28天-65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100万

40种

重疾保障

(保险期内)

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;合同终止。

合同生效一年后且18岁前确诊为约定重疾,给保额的50%;合同终止 ;一年后且18岁后确诊为约定重疾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身故保障

(保险期内)

一年内因疾病身故,无息返还所交保费; 18岁前,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的50%,合同终止; 18周岁之后,因意外身故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3340元

每年

3540元

每年

40种重大疾病:除了行业规范中规定的25种疾病外,还包括植物人、系统性红斑狼疮 、多发性硬化 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、原发性心肌病、重症肌无力、脊髓灰质炎、急性坏死性胰腺炎、肌营养不良症 、终末期肺病、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肾髓质囊性病 、主动脉夹层瘤和脑动脉瘤开颅手术

祥宁终身

重大疾

病保险

*

主险

60天-55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100万

32种

重疾保障

90日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,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疾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障

90日因疾病身故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2980元

每年

3250元

每年

除行业规范规定的25种,还包括严重心肌病、肌营养不良症、终末期肺病、多发性硬化症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、系统性红斑狼疮伴肾炎。

国寿康恒

重大疾病

保险

主险

30天-60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100万

29种

重疾保障

一年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,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疾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障

一年内因疾病身故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3400元

每年

3700元

每年

除规范的25种疾病外,还包括: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、严重多发性硬化症、严重肌无力、终末期肺病

*万全人生

重大

疾病保险

主险

30天-60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80万

35种

+

4种

+

11种

重疾保障

90日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,初次确诊为约定的重疾,给付保额与已缴保费之较大者,合同终止

身故保障

90日内因疾病身故,返还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身故,给付保额与已缴保费之较大者,合同终止

全残保障

90日内因疾病导致全残,返还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,给付保额与已缴保费之较大者,合同终止

重大手术

提前给付

90日后首次患病住院,且在住院后10天内要进行约定的特定手术,提前给付保额和已缴保费较大者的50%,手术后给付约定的剩余保险金,若未进行手术,30日内退还提前给付保险金

特定疾病

提前给付

90日后,首次确诊为约定的特定疾病,给付保额和已缴保费较大者的30%,以10万元为限,每特定疾病给付以一次为限

3390元

每年

3610元

每年

*除行业规定的25种大病外,还包括:终末期肺病、严重多发性硬化、严重冠心病、原发性心肌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、严重克隆病、脊髓灰质炎(小儿麻痹症)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.

特定手术:冠状动脉搭桥术、重大器官移植术(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)、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。

特定疾病: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、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、轻微脑中风、冠状动脉介入手术、心脏瓣膜介入手术、视力严重受损、主动脉内手术、脑垂体瘤、脑囊肿、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

如意安康

重大疾病

保险*

主险

90天-60岁


定期

60岁、70岁、80岁

趸交

期交

少儿

30万

成人

50万

25种

+

5种

重疾保障

90天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无息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90天后因疾病,确诊为第一类重大疾病,给付附加合同保额,附加合同终止,主险合同继续有效;确诊为第二类重大疾病且确诊28天后仍生存的,给付附加合同保额,附加合同终止,主险合同继续有效。

满期保险金

生存至合同期满,按约等于已交保费的105%给付,合同终止

全残保险金

合同有效期内全残,按已交保费给付全残金,本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险金

合同期内身故,按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2750元

每年

3620元

每年

第一类疾病:中风(脑血管意外)、慢性肾功能衰竭(尿毒症)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、瘫痪、心脏瓣膜手术、主动脉移植手术、良性脑肿瘤、多发性硬化症、慢性肝脏衰竭、严重头部外伤、运动神经元病、肌营养不良症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原发性肺动脉高压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、冠状动脉激光治疗、丧失语言能力、脑炎、原发性心肌病、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、失聪(丧失听力)、脊髓灰质炎(小儿麻痹症)、系统性硬化病(硬皮病)、大脑去皮层综合征(持续植物人状态)

第二类重疾: 癌症(恶性肿瘤)、急性心肌梗死、昏迷、暴发性肝炎、严重烧伤

泰康双

重关爱

重大疾

病保险

*

主险

30天-55岁


终身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100万

27种

重疾保障

一年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一年后65周岁前因疾病,确诊为约定的重疾,给付2倍保额,65周岁后给付 保额,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障

一年内因疾病身故,返保费,合同终止。

因意外或一年后65周岁前因疾病身故,给付2倍保额,65周岁后身故,给付 保额,合同终止。

4400元

每年

4800元

每年

除了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不在保障范围内,采用了行业规定的24种大病外,还包括多发性硬化、终末期肺病、颅脑手术。

一生关爱

重疾保险

计划CIB

主险

30天-60岁


至88岁

趸交

期交

最高

50万

42种

+

12种

重大疾病保险金

90日内,因疾病确诊为约定重疾,返保费,合同终止;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确诊为约定重疾,给付保额,本合同终止。

特定疾病保险金

因意外或90日后因疾病,且65周岁之前确诊为特定的12种重疾,在给付重疾保险金后额外给付保额的20%,本合同终止

满期保险金

生存至88周岁合同满期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。

身故保险金

身故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3080元

每年

3190元

每年

除行业规范的25种,还包括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严重多发性硬化、脊髓灰质炎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、严重冠心病、严重心肌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-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、1型糖尿病、肺源性心脏病等17种

特定重疾指:急性心肌梗死,终末期肾病,脑中风后遗症,重大器官移植术,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、男性阴茎癌、男性前列腺癌、女性乳房癌、女性子宫癌、女性阴道癌、女性卵巢癌、女性输卵管癌

两全其美

两全保险

+

附加两全

其美重大

疾病保险

主险

90天-55岁


至88岁

期交

最高

100万

35种

重大疾病保险金

90日内因疾病患合同约定重疾,无息返还所交保费;

因意外或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合同约定的35种重疾 之一,给付保额(首次重疾保险金)。

首次确诊重大疾病365天后,患《重大疾病分组表》中其他两组中的重大疾病,第二次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 。

给付重疾保险金之后,主险保险利益等额减少。

满期保险金

生存至88周岁合同期满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身故保险金

合同有效期内身故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全残保险金

合同有效期内全残,给付保额,合同终止

保费豁免

因意外或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,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费,合同继续有效

3135元

每年

3366元

每年

35种重大疾病:除行业规范的25种重大疾病(除深度昏迷)外,还包括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严重多发性硬化、坏死性筋膜炎、急性坏死性胰腺炎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、严重心肌病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-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和严重克隆病。

               

 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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